學會組織章程本學會章程內容共分總則、任務、會員、組織與職權、會議、經費及附則等七章,計三十二條。本章程釐訂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呈奉內政部核備後實施,其間先後經十一次修訂。
本學會會員分正會員、準會員、團體會員、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等五種,本學會入會資格嚴峻,正會員及準會員均需經過本學會人壽保險管理人員測驗或本學會認可的學術機構測驗及格者才能入會。
本會會議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等三種會議。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正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由理事長召開臨時大會,均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行。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就正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得票最多者當選,次多者為候補。由理事組織理事會,並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由監事組織監事會,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一條 本會依據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 Life Insurance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縮寫為 LIMI-ROC 。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人壽保險管理學術、培植人壽保險管理人才及國際間人壽保險知識之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各省市設立分會,其組織簡則則由理事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正會員、準會員、團體會員、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五種,其資格如下:
除本會發起人為正會員外,凡對人壽保險管理有特殊貢獻,經理事三人以上推薦,並經理事會出席理事一致通過者,得為本會正會員;或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正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準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營機構、法人及學術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對人壽保險管理學術之指導有特殊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對人壽保險管理或保險業務指導及本會會務推展著有功績或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理、監事會議表決通過後予以退會,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八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負有下列各項義務:
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就正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得票最多者當選,次多者為候補。由理事組織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由監事組織監事會,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均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如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照選舉票數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本會必要時,得聘請顧問一至五人,其聘請辦法另訂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並視實際需要置秘書一至三人及幹事一至五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免之。秘書長人選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第十九條 本會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第二十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職權之解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由理事會通過,訂定組織簡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議分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三種: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有過半數會員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並須出席正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用書面由本人簽章全權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之,但每一會員以代表其他會員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本會大會及理、監事會開會時,應作成會議記錄,經主席簽章後保存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之經費如下: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二十九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間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