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組織簡則民國76 年3 月7 日 第㇐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
民國85 年3 月26 日 第五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民國92 年2 月21 日 第七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民國94 年4 月27 日 第八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民國107 年2 月22 日 第十二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民國115 年4 月22 日 第十五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組織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會於理事會之下設教育、研究、行政、核保理賠暨保險醫學及編輯等五個委員會,理事⾧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通過,成立若干臨時委員會,襄助會務之進行。
第三條 各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人數由理事會決定之。研究、行政、教育、核保理賠暨保險醫學委員會之委員人選由理事長就正會員(含團體會員代表)或準會員中向理事會推薦聘任之;編輯委員會之委員,由理事長洽學者、專家擔任,無須為正會員或準會員。
第四條 委員之任期為三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 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均由委員互選之。
第六條 理事得兼任各委員會之委員。
第七條 各委員會得設置秘書一至二人,經主任委員提名,由理事長核定之。秘書人選以正會員或準會員為原則。
第八條 各委員會每年應召開定期會議四次,並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案之結論,須經委員會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報請理事會通過。
第十條 各委員會應就其職掌,編擬年度工作計劃與預算,提交行政委員會彙集,轉請理事會審核。
第十六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